黃河“幾”字,亙古鐫于中國北部版圖。
在超過2000年的開發利用史上,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曾與大河水流同步,不疾不徐,甚至很多時候,是大河帶領著沿岸的氏族、部落、城池、朝代在向前行進。
在母親乳汁的滋潤下,黃河兩岸土爰稼穡,歲稔年豐。然而,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沿黃對黃河水資源的過度索取,導致黃河流域省(區)間、上下游的用水矛盾日益尖銳,下游斷流如紅色警報,提醒著人們:黃河“幾”字正從末端筆墨漸淡。
明晰“權” 才能穩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黃河流域灌溉區主要集中在引水條件較為便利的寧蒙河套平原、汾河流域以及渭河下游的關中平原等地。據分析,1949年花園口以上流域多年平均年地表耗水量不足80億立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百廢待興時,穩步發展時,快速崛起時,黃河水都承擔著支撐發展的重任。
然而,發展無止境,水流有盡時。
“水從門前過,誰引都沒錯”的錯誤觀念,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直接導致了沿黃各地的無序、無度引水。
要解決用水矛盾,明晰水權就成了首要任務。只有明確了“權”歸誰、“權”的度、“權”怎么用,才能化解“利”的爭奪。
什么是水權?就是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我國,水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因此通常意義的水權即水資源使用權,指水資源使用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所使用的水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1987年,國務院批復《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將黃河多年平均580億立方米天然徑流量中的最大可供量扣除輸沙、生態等河道內用水的370億立方米,分配到沿黃9個省(區)和河北、天津,并在批復意見中明確要求,黃河流域各省(區)以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指標為控制,合理安排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規模和經濟發展布局。這在流域層面,明確了各省(區)分配的水量,使得黃河成為我國大江大河首個進行全河水量分配的河流。
此后,1988年,《水法》誕生,為規范各經濟主體用水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1993年,國務院頒布《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范圍,明確取水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等規范。
1994年,水利部發文規定黃委在黃河流域及西北內陸河(含新疆)實施取水許可管理中的權限。同年,黃委頒發《黃河取水許可實施細則》,對管理權限范圍內已建取水工程進行登記和發證,在黃河流域正式確立了取水許可管理制度。
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代了《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取水許可制度進一步完善。根據該條例,2009年,黃委修訂了《黃河取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取水許可程序,加強監督管理,為實施最嚴格的黃河水資源管理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使黃河水資源開發利用從無序轉向有序,并形成以《水法》為基礎、《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為依據、省(區)黃河分水指標細化方案為控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為保障、取水許可制度為抓手的、黃河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現行黃河水權制度。
水指標如準,水權制度如繩,沿黃無序的取用水行為被約束在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與調度的大網之中。
指標是“死”的 但市場是“活”的
水指標的剛性約束,曾使不少地區在面對新的發展機遇時,進退兩難。
“沒水能搞成啥?啥也搞不成。”面對分給各省(區)的黃河水量控制指標,不少等待項目上馬的工業企業因為需要新增引黃用水量而“望指標”興嘆,“都卡到上限了,再沒水能給我們,沒引水指標項目就批不了。”
是真的沒水了么?
370億立方米是黃河能夠提供耗水的上限,而在實際的水資源利用中,一種相互矛盾的局面卻存在于諸多地區: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工農業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急劇增長,黃河有限的水資源已不堪重負;另一方面,部分地區在水資源利用上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用水浪費現象,尤其在農業用水中表現最為明顯,自流灌區仍然有大水漫灌現象,渠系不配套且年久失修,襯砌程度低,灌溉水利用系數不高,如寧蒙自流引黃灌區的灌溉水利用系數僅有0.40,即60%的水量未得到有效利用。
工業渴盼著,農業浪費著。一個矛盾的水資源瓶頸制約著多地的發展。
在水資源總量一定的前提下,節水挖潛成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新增用水需求的唯一手段。為此,黃委按照“節水、壓超、轉讓、增效”的思路,將節約出的水資源,通過轉讓實現流轉、盤活,并以增效為目的,實現水資源利用率與效益的提升,從供給側著手,鼓勵開展水權轉讓,培育水市場。
水權轉讓,應勢而生、順勢而為。
2003年4月開始,黃委會同內蒙古、寧夏自治區水利部門在內蒙古黃河南岸自流灌區、寧夏青銅峽灌區啟動水權轉換試點工作。
自此,黃河水權轉讓從無到有,一路摸索前行,在水資源總量的剛性約束下,以彈性市場為踏板,在水資源節約、增效的道路上實現了跳躍式發展。
轉讓讓出新天地 工農業雙贏顯效益
與國內外其他地區的水權轉讓實踐不同的是,黃河水權轉讓試點工作的主要思路是由新增工業項目出資,開展灌區節水工程改造,將灌區輸水損失水量節約下來,有償轉讓給工業企業,在不增加黃河用水指標的前提下,滿足新增工業用水需求。
為規范黃河水權轉讓工作,黃委制定了《黃河水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和《黃河水權轉換節水工程核驗辦法(試行)》,明確水權轉讓原則、可轉讓水量、轉讓期限、費用核算等具體指標,規范水權轉讓審批程序,建全技術審查、行政審批、節水工程核驗等制度,確保黃河水權轉讓在起步階段就規范運作。
在鄂爾多斯南岸灌區杭錦灌域,從2005年到2015年的10年間,水權轉讓一期、二期工程先后完工,從襯砌各級渠道、配套各類渠系建筑物到發展高效農業節水工程,兩期工程的實施共向工業企業轉讓水量近2.3億立方米,滿足了近50個工業項目的用水需求。據測算,這些項目全部投產達產后,每年可增加工業產值近2300億元,年增加利稅約230億元。
杭錦旗黃河灌排服務中心負責人劉瑞春說:“多年來,大型灌區節水改造項目主要以國家投資為主,國家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從1999年至2016年,在南岸灌區共投入資金3.72億元,灌區改造進展較慢。而兩期水權轉讓工程,共完成投資23.52億元,是國家投資的6.3倍,從根本上改變了南岸灌區的面貌。水權轉讓不僅打破了多年來工業用水的瓶頸制約,而且打破了灌區改造‘政府想辦無錢辦,群眾要辦無力辦’的難題。”
水權轉讓不僅為工業發展帶了水源,也為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發展設施農業、向農業現代化進軍打開了突破口。
水權轉讓工程建成后,土地的流轉整合加快,尤其是噴灌、滴灌和畦田改造工程建成以后,灌區土地由原來的農戶分散經營,逐漸發展為適度規模經營,規模化、集約化水平逐步提高,社會化服務組織逐步完善,農業生產效率明顯提高,灌區現代農業發展迅速。
在南岸灌區,水權轉換節水改造工程與促進規模經營、經濟結構調整、灌區管理改革同步進行,在穩步推進水、田、林、路、機“五配套”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同時,以斗渠為單位,統一作物種類、統一機耕播種、統一測土配方施肥、統一灌溉、統一機收,實現了農業生產經營“五統一”,打造出內蒙古自治區一流的高標準農業綜合效益示范區,開創了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新格局。
為謀可持續發展 開源節流任重道遠
初期的黃河水權轉讓,主要是在一個地市內部進行。為深入推進水權轉讓工作,按照“節水、壓超、轉讓、增效”“試點先行”和“可計量、可控制、可考核”的工作思路,2013年底,在總結內蒙古自治區過去10年水權轉換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黃委和內蒙古自治區選擇河套灌區條件較好的沈烏灌域為盟市間水權轉讓試點,先期開展工作,目前節水工程已全部建設完成。
2016年,中國水權交易所正式開業,內蒙古自治區也相應成立了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在黃委已批復水權轉讓節水工程對應的控制指標之內,部分工業用水項目依托兩個平臺取得黃河水指標,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行政審批相結合的水權制度。
16年探索,從無到有,從一地到異地,寧夏、內蒙古自治區已有60多個工業用水項目通過水權轉讓獲得4億多立方米黃河水的支持。受讓水權工業用水項目已投入和計劃安排農業節水資金約70億元,在改善灌區節水工程建設狀況、提高水資源利用率與效益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從突破瓶頸入手,打開水資源利用新局面,水權轉讓破局開路,開拓出了工農業發展新天地。
正是在多方的努力下,黃河得以暢然流淌。這期間,如水權轉讓這般始于求發展并不止于得利益的“黃河智慧”,在護佑黃河源遠流長的路上摸索著并繼續探索不息。
然而,發展無止境,水流有盡時;節約無止境,潛能有盡時。
在挖潛節流的路上我們不會止步,在開源的路上我們依然任重道遠。